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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實施辦法
        信息來源:行政辦公室  ‖  發(fā)稿作者:行政辦公室   ‖  發(fā)布時間:2018年06月25日  ‖  查看1946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民主政治建設,規(guī)范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程序,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創(chuàng)造性,促進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教育系統(tǒng)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境內公辦的幼兒園和各級各類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條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fā)展觀作為指導,全面貫徹執(zhí)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遵守學校規(guī)章制度,正確處理國家、學校、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教職工代表大會在中國共產(chǎn)黨學;鶎咏M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黨組織要定期研究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定期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匯報,學校行政應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 

        第二章  職權

        第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fā)展規(guī)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guī)定和安排每年評議一次學校中層以上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jiān)督學校章程、規(guī)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八條上述范圍內涉及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須要吸收工會組織參與。

        第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將有關方案(草案)、報告等主要文件提前一周發(fā)給教職工代表進行廣泛征求意見,并綜合各代表團(組)意見和建議,對報告或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出通過或否決決議。通過的方案由校行政組織實施。被否決的方案如校黨政領導認為仍有必要,可經(jīng)修改后,再次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在實施過程中,如需作出修改、變更或廢除時,須重新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十條單位中層以上領導干部,向所在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述職報告。教職工代表根據(jù)干部任期目標責任和崗位責任,全面評議干部的德、能、勤、績、廉,在評議的基礎上進行民意測驗。民意測驗的結果應向黨委、行政及時匯報,并作為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jù)。

        第十一條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溝通機制,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并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或短期內無法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做出說明。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十二條教職工代表

        (一)凡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二)學校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可作為代表候選人,在選舉時,名額分配到有關選區(qū)參加選舉。

        (三)教職工人數(shù)在80人以上的學校,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不足80人的學校,建立由全體教職工參加的教職工大會制度。

        教職工人數(shù)在80人以上,200人以內的,代表名額為教職工總人數(shù)的(下同)2530%,且不少于30人;

        教職工人數(shù)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額為1525%;

        教職工人數(shù)在5011000人的,代表名額為1015%;

        教職工人數(shù)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額為610%。

        第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chǎn)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

        第十四條教職工代表的產(chǎn)生

        (一)由學校工會制定代表選舉方案,內容包括:代表人數(shù)、名額分配、選區(qū)劃分、組成比例、代表條件、選舉辦法等。

        (二)各選區(qū)召開會議,依據(jù)分配的名額和條件,商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額一般應多于應選代表名額的15)。按照差額選舉的原則,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chǎn)生。候選人當選應獲選區(qū)全體教職工的半數(shù)以上通過。

        各選區(qū)也可以通過直接民主選舉的方式產(chǎn)生教職工代表。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或學校工會委員會負責對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內容為當選代表是否符合所規(guī)定的條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結構、比例,是否符合產(chǎn)生程序。審查合格后公示,并將代表登記表存檔。

        第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連選連任。

        代表出現(xiàn)缺額,應及時補選。補選代表條件和程序與選舉代表相同。

        第十六條代表調動、退休和撤換、增補程序:

        (一)教職工代表在任期內退休、調離本單位或離崗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其代表資格終止。教職工代表出現(xiàn)缺額,按選舉程序規(guī)定及時補選。

        (二)教職工代表對所選區(qū)教職工負責,并接受監(jiān)督。代表失去職工信任的,由原選區(qū)向學校工會提出撤換申請。經(jīng)同意后,召集原選舉單位全體教職工開會討論,允許本人申辯,全體教職工過半數(shù)同意撤換的,書面報告學校工會同意后,宣布撤銷其代表資格。

        第十七條教職工代表以一線教師和工作人員為主體,一線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shù)60%,并應當根據(jù)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民族地區(qū)的學校和民族學校,少數(shù)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八條教職工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充分發(fā)表意見和建議權;

        (三)提出提案并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jiān)督;

        (四)就學校工作向學校領導和學校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制、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九條教職工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并認真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guī)、黨和國家關于教育改革發(fā)展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lián)系教職工群眾,如實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jiān)督;

        (五)自覺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職業(yè)道德,提高業(yè)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guī)則

        第二十條學校根據(jù)實際情況,可在其二級單位(學院、系、所、年級、室、組等)建立健全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在該范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制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制度、運行規(guī)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相同。

        第二十一條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guī)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

        遇有重大事項,經(jīng)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按程序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需要可以邀請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有發(fā)言權,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列席或特邀代表經(jīng)單位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協(xié)商產(chǎn)生。

        第二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jù)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確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jīng)全體教職工代表總數(shù)半數(shù)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并處理會議期間的相關事項。

        主席團應當由學校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學校、學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第二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小組),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小組)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jù)實際情況和需要,可以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執(zhí)行委員會中,教師代表應占多數(shù)。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執(zhí)行委員會聯(lián)系有關專門委員會(小組)與學校有關機構協(xié)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確認。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三十條學校工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三十一條學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組)及專門委員會(小組)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組)長、專門委員會(小組)負責人聯(lián)席會議;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學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學校黨組織匯報,與學校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選舉產(chǎn)生執(zhí)行委員會的學校,其執(zhí)行委員會根據(jù)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可承擔前款有關職責。

        第三十二條學校應當為學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jīng)費保障。 

        第六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三條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一般分三個階段,即籌備階段、預備會議、正式會議。

        第三十四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階段主要工作

        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確定大會議題和起草有關文件。

        (一)成立教職工代表大會籌備小組;I備小組根據(jù)需要可設立若干工作組,一般設:秘書組、代表資格審查小組、提案小組、宣傳組、會務組等。

        籌備小組一般由黨、政、工主要負責人及教職工代表組成。黨組織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工會主席(或常務副主席)任副組長。

        (二)確定大會議題。大會召開前籌備小組圍繞學校的中心任務,針對改革、管理、分配、和職工普遍關心的突出問題,提出大會中心議題的建議,報黨組織確定。

        (三)需提交大會審議的文件,應于會議召開7天前印發(fā)教職工代表,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完善。

        (四)工會或籌備小組提出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方案,大會主席團建議名單;擬訂會議日程、議程;編訂會議經(jīng)費預算。

        (五)做好提案征集和教職工代表培訓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15日前,提案小組(工會)發(fā)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將提案表印發(fā)給全體教職工代表;提案內容應圍繞教職工代表大會中心議題及職工普遍關心的問題提出;提案應是一事一案,附議人至少為2人,少于2人的,視為無效。也可以代表團(組)名義集體提出。

        教職工代表培訓工作由工會負責,工會要圍繞本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任務、職權,對教職工代表進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參政議政知識等為主要內容的培訓。

        第三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主要內容

        預備會議由工會主席主持,全體代表參加。通過有關事項一般采取舉手表決方式。

        (一)聽取會議籌備情況的報告;

        (二)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

        (三)通過大會議程;

        (四)選舉大會主席團;

        (五)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方案;

        (六)通過大會其他事項。

        經(jīng)預備會議選舉產(chǎn)生大會主席團后,召開大會主席團第一次會議,通過大會執(zhí)行主席和主持人,通過和討論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行政領導做工作報告;行政有關領導做專題議案的報告及有關事項的說明;提案小組做提案工作報告;組織代表團(組)討論審議行政工作報告及提交大會審議的其他方案;召開主席團會議,聽取各代表團(組)審議工作報告和方案的意見;大會表決、選舉并宣布結果;換屆時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報告、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教職工代表大會與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合并召開的,須增加工會工作報告和工會經(jīng)費審查工作報告等議程。

        第三十七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會議結束后15日內向上級工會報告會議召開情況。

        第七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工作

        第三十八條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急需解決的問題除可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辦理外,也可經(jīng)單位黨政主要領導、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提議,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臨時會議。

        第三十九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處理和落實

        (一)提案審議。各代表團(組)初審后由提案小組根據(jù)規(guī)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對符合立案的應當立案。對有爭議的提案可提交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討論確定。對沒有立案的提案應向提案人說明理由。

        (二)提案轉交。由提案小組(工會)負責將立案提案轉交學校主要領導會議研究并簽署意見后交承辦部門。

        (三)提案落實。承辦部門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個月內作出解答或提出處理意見。對于條件不具備或近期內確定不能辦理的提案有關領導和部門要作出解釋。立案提案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要反饋給提案人。

        (四)檢查催辦。提案小組或工會對提案的辦理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督促。

        (五)提案登記。立案的提案應分類登記。提案表及處理結果情況記錄由工會存檔。下次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對提案的處理情況進行報告。

        (六)提案工作的獎懲。鼓勵有關部門做好提案的辦理及落實工作,對優(yōu)秀提案和認真落實提案的部門由校工會給予適當獎勵。對辦理提案不認真、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單位和相關負責人工會有權提出質詢,可建議學校黨政給予批評,并要求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檔案資料管理

        有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上報文件、批復教職工代表、主席團成員、執(zhí)委會、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成員名單;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文件、講話、報告、決議、決定及音像資料;提案表及處理結果記錄;代表團(組)長聯(lián)席會議及專門工作小組重要活動記錄等都要做好保管和歸檔。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學?梢栽谄渌鶎賳挝唤⒔搪毠ぃù恚┐髸贫,在該范圍內實行民主管理和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與教育(教科文衛(wèi))工會聯(lián)合制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工作規(guī)程。

        有關學校應根據(jù)本辦法和所在地區(qū)的相關工作規(guī)程,制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1351日起施行。20039月印發(fā)的《河北省教科文衛(wèi)體系統(tǒng)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guī)程》中,關于教育系統(tǒng)(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相關內容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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